申請條件:
1、有確定的企業名稱和經營范圍。
2、有與出版物業務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發行人員。
3、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。
4、有相適應的注冊資金。
5、最近三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行政處罰,無其他嚴重違法記錄。
注:除出版物發行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批發業務的分公司外,批發單位應為公司制法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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